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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0963030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行秩序,防範災難 ,提高航運效率,特訂定本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執勤人員指執行船筏操作、維護及管理等有關人員。
  • 三、船筏執勤人員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均應遵守本注意事項。
  • 四、航務管理站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掌握瞭解水域內本局所屬船筏之動態。 (二)隨時保持無線電正常及暢通。 (三)隨時注意氣象狀況,並與運轉中心保持連繫,了解水位升降情況,適時調整浮臺 繫纜及船席。 (四)各項油料之提撥及存放應適量、安全。 (五)颱風或天候異常時之作業規定: 1.颱風警報發佈後,通知全體船工停止休假加強戒備。 2.於各主要碼頭、管制站張貼公告,通知居民颱風消息及交通船可能停航訊息。 3.水面航行有安全顧慮時得視實際狀況停止船隻航行,並即報備。 4.人員執勤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風、浪過大,無法掌控情況時,應 即撤退,並向上級報告。 5.小型船艇,預先吊岸防颱。 6.必要時得要求駐警隊派員支援。 (六)保持航管站內外周圍環境之整潔。
  • 五、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身攜帶無線電話機,並保持良好狀況,隨時與航管站連繫。 (二)絕不酗酒駛船或有破壞團體榮譽情事。 (三)禁止無照駕駛,並不得將船筏交職務以外之他人駕駛。 (四)啟航前十五分鐘應到達碼頭,並先檢查機件、油料及發動引擎備航。 (五)非緊急需要引擎應保持八成以下轉速。 (六)引擎起動後應將油桿放於低速位置(SHIFT)方可轉動排檔前進或後退,不 可一次將前進排檔直接換到後退排檔。 (七)在後退排檔時,禁用全速以免震動太大損壞機器。 (八)駕駛船筏應隨時注意儀表板上之各項讀數,若有異狀應立刻減速或停車,並將情 形以無線電報告航管站,必要時可要求派人支援檢修調整。 (九)兩船迎艏正遇有碰撞危險時,應各改變航向,朝右轉向彼此以左舷相對通過。 (十)兩船交叉相會,如果來船在右方,應即減速禮讓,預防碰撞。 (十一)兩船相遇,經過他船船後時,應減速慢行,以免波浪較大遭遇翻船危險。 (十二)隨時注意水面漂流物及水中可見到之物體,防止船體碰撞及車葉絞損,瞭解船 筏吃水深度,淺水區不得駛入,以免擱淺或碰損船體。 (十三)經常保持船內外整潔及良好視線。 (十四)隨時保持警覺,航行中如有危及本船安全之顧慮時,應即採取安全措施。 (十五)遇風浪過大,船隻航向無法控制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航,並將情況報告航管 站。 (十六)夜航時,按規定開啟燈號。
  • 六、交通班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收受餽贈,不接受招待。 (二)隨時檢查船上安全設備,開航前應向乘船人員說明救生衣放置位置及穿戴方法。 (三)嚴禁超載或超速以策安全。 (四)除特殊需要外,應依規定時間航線行駛,依序靠泊,如有脫線、脫序情況,應在 工作報表記述報備。 (五)保持服裝儀容整潔,服務親切,態度和藹。 (六)交通船開航前,配合駐警隊維持乘船秩序。 (七)乘員上下船應特別注意安全,免生危險。
  • 七、公務船執勤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接待水庫建設觀摩之賓客,應比照交通船執勤人員安全工作守則有關事項辦理。 (二)水面漂流物撈取作業時,應穿戴救生衣及安全帽。 (三)清除漂流物時,應特別注意勿讓垃圾接近推進器,以免發生危險。 (四)大壩上游攔木浮柵應隨時保持關閉。 (五)水域巡邏勤務由駐警隊指揮,惟須向航管站報備,並保持聯繫。 (六)夜間巡邏必須照規定打開紅綠燈及航行燈,不得違反航行規章。 (七)執行巡邏勤務時未經許可,嚴禁搭載非執勤人員。
  • 八、無線電話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通話內容力求簡單明瞭,快慢適中,並注意禮貌。 (二)通話完畢應即時登記通話時間、單位及內容。 (三)嚴禁公務以外之談話。 (四)通話時一律使用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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