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 ;置委員若干人,由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 。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具有資訊專長人員兼任,其中一人辦理 幕僚作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操字第11430101516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