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第六條及前條之法律協助,由本府衡量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交通費、諮詢費 及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由各執行機關及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4004
        
    
            臺北市重大消費災害事件認定標準及法律協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98730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