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消費災害事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於本市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危害安全或 衛生,致三人以上死亡、五人以上重傷或二十人以上身體、健康或財 產受到突發性之損害者。 二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認定對公共安全或消費者權益影 響重大者。
- 第 3 條重大消費災害事件發生時,本府得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協助: 一 協助消費者調查企業經營者及其依法應負責任之人之財產等資料,以 利消費者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協助處理和解、賠償事宜。 三 商請或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依法成立得提供法律扶助之團體提起訴 訟請求賠償。 四 提供法律諮詢。
-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會同消費者保護官,向本府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其他機關 (構) 調閱企業經營者、其負責人或其他依法應負 責任之人之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不動 產及車籍等資料提供之。
- 第 5 條第三條第二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依消費者保護法 之規定提供之。
- 第 6 條第三條第三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商請消費者保護團 體或依法成立得提供法律扶助之團體提供之。
- 第 7 條第三條第四款之法律協助,由執行機關會同消費者保護官,商請消費者保 護團體或依法成立得提供法律扶助之團體指派律師專案提供之。
- 第 8 條第六條及前條之法律協助,由本府衡量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交通費、諮詢費 及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所需經費,由各執行機關及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 第 9 條受害消費者或罹難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申請法律協助,應以書面載明下 列事項後,向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 一 受害消費者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 消費受害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 申請法律協助之項目。
-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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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4004
臺北市重大消費災害事件認定標準及法律協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98730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