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3427號令修正發布第4、5、12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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