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本市停車策略、路邊停車場之規劃管制、公有路外停車場興 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補償、利用空 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及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獎勵民間投 資興建公共停車場案件之審查等事項。 二、土木建築科:停車場土木建築等工程、維修保養及申請停車場建照預 審等事項。 三、機電科:資訊、停車場水電、消防、收費系統等工程及維修保養等事 項。 四、營運科: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營運業務運作管理、票證管理、 營收、統計、分析,停車場接管、督導、考核,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 、管理、舉證裁處、移送及委託經營業務規劃、執行、營收統計等事 項。 五、管理及職安科: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收費與管理、協助執行違規停 車舉發、委託租用民間拖吊相關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 考核、訓練宣導管理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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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3427號令修正發布第4、5、12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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