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辦理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之甄審工作,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 設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1-1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 第 2 條市政府為獎勵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得分別設置或合併設置各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一 公路。 二 大眾捷運系統。 三 停車場。 四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五 橋樑及隧道。
- 第 4 條甄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申請案件之審議與評選。 二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之審議。 三 申請案件評審期限之審議。 四 其他須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 第 14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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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8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697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2、4、14條條文;增訂第1-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