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8-1 條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 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 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 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 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 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 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 定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未定
- 第 31 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 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 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 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 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 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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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號令發布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