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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2591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 五、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由交通局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餘委員由本會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指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一人。 (六)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七)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八)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 (九)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交通、土木與執法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 (十一)其他由召集人指派(聘)之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 2年,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工作小組置幹事八人至十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任,執行交通維持計畫審 查及交通執法、交通工程、停車管理、土木工程、公共運輸管理等議案初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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