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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2591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臺北市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ㄧ人,由市長指派之副 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會之首長及學者專家指聘(派) 之。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 四、本會報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決議除送有關機關採納執行外,並得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 五、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由交通局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餘委員由本會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指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一人。 (六)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七)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八)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 (九)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交通、土木與執法專長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 (十一)其他由召集人指派(聘)之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 2年,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工作小組置幹事八人至十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人員兼任,執行交通維持計畫審 查及交通執法、交通工程、停車管理、土木工程、公共運輸管理等議案初審事項。
  • 六、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研擬或審議本市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提供本會報審議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有關本市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擬具本會報審議案件之具體意見事項。 (五)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 七、工作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專家學者列席。
  •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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