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之會員。
- 四、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方式如下: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1.其所隸屬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或本身為本市 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之會員者,應經該公會或工會向交通局提出 申請。 2.非屬前目之情形者,應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應經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向 交通局提出申請。 前項公運處及各公會與工會,得依前點規定先行篩選。
-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動局、公運處及各公會與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 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辦 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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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安字第10631443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