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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安字第10631443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31日生效
  • 一、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獎勵促進 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之會員。
  • 三、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最近二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 人者。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第二款在同一服務單位之要件規定,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 執業登記證連續在三年以上者,不適用之。
  • 四、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方式如下: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1.其所隸屬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或本身為本市 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之會員者,應經該公會或工會向交通局提出 申請。 2.非屬前目之情形者,應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應經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向 交通局提出申請。 前項公運處及各公會與工會,得依前點規定先行篩選。
  •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動局、公運處及各公會與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 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辦 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 之獎勵名額及其他與選拔有關事項並公告之。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並進 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期 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之獎勵名額,如少於符合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數時,以設籍 本市之汽車運輸業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 譽標識。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 八、當選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當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當選者,應公告註 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獎狀、獎金及標識。
  • 九、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優」字榮譽標識。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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