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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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1001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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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