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以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定 機關) 為之。
- 第 3 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 第 4 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鑑定機關不受理或無法處理者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第 5 條鑑定機關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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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1001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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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