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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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8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