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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車場法
                                    第 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8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