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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三字第8823614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88年11月1日起實施
  • 四、依第二點規定遞補入社之新社員,未完成請領牌照而自請退社或經合 作社除名之社員名額,合作社得於遞補期限內換人遞補一次,逾期由 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但已完成請領牌照而自請退社或經合作除名 之社員名額,合作社得依第二點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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