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民間申請在本市以互惠方式興建公車候車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其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
- 四、依本要點興建之候車亭,其辦理原則如左: (一)由公運處視事實需要不定期辦理公開招標,其設置位置由公運處會 同本府工務局、警察局及地政處等機關共同擇定,每次招標,以不 少於二十座為原則。 (二)招標程序如左: 1.由公運處舉行公開競圖,擇優採用,或指定設計圖公開招標。 2.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招標者,以入選圖樣之規格、質料為準,由 參與競圖之廠商投標。 3.開標時以在規定期限內給付本府租金最高額並超過核定底價者為 得標。其租金收入一律解繳市庫。 (三)前款公車候車亭由公運處指定設計圖者,公運處應取得原設計圖權 利人同意。
- 八、候車亭竣工後,其產權屬本府所有,廠商取得在公運處核定之年限、 位置設置廣告之權利,惟其期限於招標時另行公告,但以不超過五年 為原則。
- 十三、候車亭廣告物之設置,除第八點之情事外,悉由公運處採公開標租 之方式辦理,租金全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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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第3、4、8、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