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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授停字第10434324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管理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交通管制工程處( 以下簡稱交工處)機動無線電通信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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