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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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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80746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行車人員,係指左列工作人員: 一 運務人員:直接從事有關列車運轉或調度之行控、車務、及列車駕駛 等人員。 二 維修人員:直接從事有關路線行車設備維護及保養之供電、號誌、軌 道、自動控制及電聯車聯結等人員。
  • 第 7 條
    行車人員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如左: 一 聽力:兩耳純聽力平均值四十分貝 (DB) 以內。 二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在○‧八以上,且辨色力正常,無斜視、夜盲症 及其他重症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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