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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1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保課:掌理華岡院區啟智性院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智能啟發、年 度個別教養計畫之擬訂及執行、個案紀錄等事項。 二 社會工作課:掌理社會工作之個案調查、入院申請調查、家庭訪視、 身心障礙諮詢服務、院生就業、就學及其家屬之心理、社會等問題之 輔導與相關機構之聯繫。 三 保健課:掌理院生之就醫保健與心理、物理、職能、語言治療工作, 及宿舍環境之監督、衛生教育、院生營養及衛生器材之管理等事項。 四 養護課:掌理永福院區養護性院生日常生活照顧及協助生理復健、擬 訂個別照顧訓練計畫、各項行為紀錄等事項。 五 職能發展課:掌理院生各項職能訓練計畫之釐訂及執行、就業輔導、 安置與轉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院生生活輔導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法制業務、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印信、公共關係、新 聞聯繫及會議、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綜合 規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主任、醫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治療員、語言訓練員、職業諮詢員、社會工作 員、輔導員、課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保育員、書記,並得視業務 需要請教育局核派教師若干人,實施特殊教育。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或學者若干人為顧問,並得與大專院校及社 會福利機構合作,提供實習機會,接受義務工作。
  • 第 10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 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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