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病患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納之 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或貧困病患之康復、照護等費用。 (三)路倒病患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關證 明文件者之醫療及照護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病患或病友團體或推動急難病患救助工作所需之用。 (五)辦理便民服務所需相關費用,其所支用範圍限定如下: 1.為提昇服務品質,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或編列不足而為因應便民服務急需修 繕、購置設備之費用。 2.有關醫院便民服務措施及便民服務形象之推展。 3.有關醫院便民服務相關人員(含志工)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 4.有關落實社區參與、推展公共衛生及社區醫療保健服務所需之費用。 (六)出院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醫療輔助器之器材或租用金之補助。 (七)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八)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辦理醫療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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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40176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