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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833401200號函修正下達第3、4、8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病患:係指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 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家庭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 助法與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辦理。 (二)急難病患:實際至聯合醫院就醫,因罹患疾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病患。
  •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病患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 納之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貧困、急難病患之康復、照顧及救助等費用。 (三)路倒、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者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關證明 文件者之醫療及照顧等相關費用。 (四)辦理病友團體輔導所需費用。 (五)辦理下列社會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1.為善盡社會公益責任,提供就醫民眾直接使用、受益且不屬收益性之設施、設 備、物品之建置、修繕、維護等費用。 2.志工(含手語服務、外語通譯服務等)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 3.有關落實社區參與、推展公共衛生、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急難救助等所需之費 用。 (六)指定捐款依捐助者指定使用。 (七)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辦理醫療費用補助。 (八)至聯合醫院就醫民眾因無力繳納健保費而遭暫行拒絕給付,經向中央健康保險局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通過,檢具相關文件證明,經聯合醫院審核符合者,補助其應 繳第一期之款項。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八、本作業要點核定後除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六點第一款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 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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