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社服救助金之運用範圍: (一)醫療救助: 1.貧困家庭、弱勢家庭所需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 要之相關費用。 2.器官捐贈者之相關費用。 3.經聯合醫院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之個人或家庭,其就醫所需之醫療、交 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二)社區醫療服務: 1.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2.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社區回饋之醫療服務費用。 (三)志願服務: 保險、交通誤餐、協勤服務、訓練、獎勵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四)配合政府政策發展提供設籍臺北市之特定族群如列冊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重 大傷病者、新住民、原住民、列管街友等所需之衛生醫療相關費用。 (五)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用。 (六)提供病人及家屬受益使用之非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之建置、修繕、維護等 費用,其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七)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內外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前項評估及發給標準,由聯合醫院訂定下達實施。 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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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企字第1093011366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9年9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