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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7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1841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立醫療院(所)之醫療水準,設立臺北市政府 各醫療院(所)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事業收入。 三、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捐贈款項之收入。 四、代理業務之收入。 五、財產處理收入。 六、舉借債務之收入。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運用如左: 一、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 三、代理業務之支出。 四、償還債務之本息。 五、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與醫療作業直接有關之支出或暫墊款項,但應依預算程序補辦預算 。 六、市立各醫療院(所)年度餘絀之撥補。 七、其他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6 條
    市立各醫療院(所)依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收入應當日解繳本基金專戶,並編造收入 日報表送衛生局入帳。
  • 第 7 條
    市立各醫療院(所)經營所需週轉金,由衛生局視實際需要,在本基金項下撥付之。
  •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支出,由衛生局依預算分配數及營運變動率,按月撥付市立各醫療院(所)依法 支用。
  •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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