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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醫字第10760698712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推薦表揚名額: (一)第一類:醫院為 200人以下者,每家提報 1名,超過 200人者,每滿 200人可多 提報 1名。 (二)第二類:設有護理科系之院校(不含醫務室護理人員)、衛生及行政機關(含健 康服務中心、消防局)、診所、捐血中心、西醫醫務室、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 每單位提報 1名。 (三)第三類:護理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當年度未有違規紀錄者,護理機構每家提報 1 名,社會福利機構由本府社會局至多提報 3名。 (四)第四類:各級學校醫務室護理人員,由本府教育局至多提報 3名。 (五)第五類:積極配合公共衛生政策之診所,由本局至多提報 3名。 (六)第六類:近一年有特殊貢獻事蹟之護理人員。 (七)表揚名額:依評選委員會甄選結果為準,擇優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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