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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2358117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凡在本市執業三年以上(行政單位護理人員及學校教師之服務證明年 資可視同執業登錄年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構甄選推 薦,得頒發績優護理人員獎: (一)運用護理專業知識或技能,對醫療保健護理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二)對突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具體 事蹟。 (三)對護理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護理研究、發明或專案設計、護理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五)對護理教育、護理行政等工作有具體成效及貢獻者。 (六)對本市公共衛生及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成效者。 (七)熱心公益並有具體事實者。 (八)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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