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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8年4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 第 19 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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