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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9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 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 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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