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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88160813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之附件
  • 第 12 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 (如附件) ,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 。 前項查定結果,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 關或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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