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6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