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廠、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先期計畫之擬訂、工程用地計畫 、徵收、補償、工程資料調查、蒐集與工程設計及審核等事項。 二、工務科: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採購、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與施工 督導、會勘及協調等事項。 三、營運管理科: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法令之研修、用 戶接管之推廣、審核,使用費之徵收與廢污水之水質管制及污水下水 道使用管理稽查等事項。 四、品管及職安科:污水下水道工程之管考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 導、考核、訓練、宣導及管理事項。 五、維護工程科:本市污水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資料管 理與機具之管理及保養等事項。 六、設施管理科: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本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共同出資 部分)管渠系統之維護、抽揚水站、截流站之操作、清理、工程資料 管理與有關設施、機具等之修繕及保養等事項。 七、迪化污水處理廠:迪化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與水質檢 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八、八里污水處理廠: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與海洋放流管之操作、維護、 管理與水質檢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九、內湖污水處理廠:內湖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與水質檢 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十、民生水資源再生廠:民生水資源再生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 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事項。 十一、資訊室:本處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及各 項資訊有關之管理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 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2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3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廠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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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4967號令修正發布第1、3、12、13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