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廠、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規劃設計科: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先期計畫之擬訂、工程用地計畫 、徵收、補償、工程資料調查、蒐集與工程設計及審核等事項。 二 工務科: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採購、施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與施工 督導、會勘及協調等事項。 三 營運管理科: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法令之研修、用 戶接管之推廣、審核,使用費之徵收與廢污水之水質管制及污水下水 道使用管理稽查等事項。 四 品管及職安科:污水下水道工程之管考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 導、考核、訓練、宣導及管理事項。 五 維護工程科:本市污水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資料管 理與機具之管理及保養等事項。 六 設施管理科: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本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共同出資 部分)管渠系統之維護、抽揚水站、截流站之操作、清理、工程資料 管理與有關設施、機具等之修繕及保養等事項。 七 迪化污水處理廠:迪化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與水質檢 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八 八里污水處理廠: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與海洋放流管之操作、維護、 管理與水質檢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九 內湖污水處理廠:內湖污水處理廠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與水質檢 驗、分析及統計報告等事項。 十 資訊室:本處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及各項 資訊有關之管理事項。 十一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 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廠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 工程員、勞工安全管理員、科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檢驗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為辦理污水下水道業務,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3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廠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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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16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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