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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269840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木柵、北投垃圾焚化廠 (以下簡稱本廠) 置 廠長,承環境保護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 ,襄理廠務。
  • 第 3 條
    本廠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垃圾焚化作業與公害防治規劃、灰燼處置,機具器械保養維 護及進廠車輛之管理等事項。 二 第二組:垃圾焚化之運轉操作、污染防治及鍋爐、發電、儀表、電氣 等設備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組:文書、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 室事項。 四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實施 作業環境測定,教育訓練、健康檢查、職業災害統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廠置正工程司、秘書、組長、主任、副工程司、副組長、幫工程司、工 程員、組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廠長 簡任
    副廠長 薦任
    正工程司 薦任
    秘書 薦任
    組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副工程司 薦任
    副組長 薦任
    幫工程司 薦任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三六 內一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一二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計 薦任
    佐理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合 計 八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廠長 簡任
    副廠長 薦任
    正工程司 薦任
    秘書 薦任
    組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規定前,暫 以薦任第六職等至第職等辦理。
    副工程司 薦任
    副組長 薦任
    幫工程司 薦任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三八 內一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一四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計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佐理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合 計 八七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係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廠長 簡任
    副廠長 薦任
    正工程司 薦任
    秘書 薦任
    組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以暫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副組長
    幫工程司 薦任 一○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五九 內一人辦理營工安全衛生業務。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二三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計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佐理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一二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係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始。
  • 第 9 條
    本廠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廠長。 二 副廠長。 三 正工程司。 四 秘書。 五 組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廠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廠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核定;丙表由本廠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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