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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暨編組表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 員兼任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八人至二十人,由本市市 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聘兼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 之二。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編組表
    職 稱 員 額 備 考
    主任委員 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委員 八-二十
    執行秘書 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幹事
    合計 十六-二八
  •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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