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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職字第10537566600號函修正第4、5、11、16、26、29、31、39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第 4 條
    本局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業安全管理科、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由各隊隊長及廢棄物處理場場長擔任之。
  • 第 5 條
    為本規章之確實執行,劃分本局各級主管(業務科室)及工作場所主管(廢 棄物處理場場長、組長、外勤隊隊長、分隊長)職責如下: 一、局長 統籌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二、副局長 (一)承局長之命,主持本局職業安全衛生會議。 (二)襄理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三、主任秘書 (一)督導本局職工健康檢查。 (二)督導本局職工教育訓練及職安相關課程派訓。 四、業務科室 (一)以保障同仁安全衛生為前提,規劃各項作業之標準程序。 (二)評估各項作業風險,配置所需之防護設備。 五、場長、隊長 (一)督導維護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 以符合安全標準及規章。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 業環境。 (三)督導現場監督人員及幹部,建立工作紀錄與通報系統及各單位連 絡體系。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作業。 (五)督導所屬單位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六、廢棄物處理場組長、分隊長 (一)承場長、隊長之命綜理廢棄物處理場、分隊業務,並監督指揮所 屬職工。 (二)協助決定安全裝備之採用,並督導實施安全檢查。 (三)協助改進廢棄物處理場、分隊作業場所佈置及機具防護,並管制 安全狀態之維護。 (四)研討安全工作方法,並向各級幹部及職工提示安全注意事項,以 達到零職災之目標。 (五)每三個月召集廢棄物處理場、分隊幹部、職工實施定期安全衛生 檢查,包括廢棄物處理場及分隊整潔、車輛機具設備、職工個人 防護設備等。 (六)督促領班、駕駛、職工之每月及平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八)督導所屬職工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進行工作。 (九)督導所屬職工參加本局舉辦或指派之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 第 11 條
    職業安全管理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外勤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職業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執行前項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留備紀錄。
  • 第 16 條
    本局及外勤區隊、場等工作場所有關下列事項,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 設備、設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 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 第 26 條
    廢棄物掩埋處理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穿刺等危害之安全鞋及安全帽,身上穿著 反光背心。 二、引導清運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倒退傾卸( 夜間須以指揮棒指揮)避免車輛翻落坑內。 三、有硫化氫逸出之處所,作業人員進入須佩戴有效呼吸防護具,沼氣孔燃 燒時人員不宜靠近,以防止中毒或燒傷。 四、傾卸廢棄物時,為防垃圾滑落掩埋危害,下方禁止人員停留。 五、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作業人員須穿戴必要之 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 六、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藥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 七、廢棄物處理場內禁止吸煙,丟棄煙蒂及燃燒雜物。 八、掩埋之垃圾如起火燃燒,應依消防應變措施迅予撲滅。
  • 第 29 條
    溝渠清疏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面作業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及防護手套。 二、清理側溝掀開溝蓋時,應注意溝蓋把手是否鏽蝕斷裂,以防掉落砸傷。 三、進入雨水下水道工作應穿著雨鞋或連身雨鞋。 四、清理暗溝應注意通風,並先測定涵溝內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氧氣及 硫化氫之濃度以法令規定為準)以防中毒,如有安全之虞即應停止作業 。 五、人員進入暗溝作業須有足夠之照明,照明設備須具防爆功能。 六、在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不可吸煙及丟棄煙蒂。 七、作業場所如有缺氧或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呼吸器、 防護繩、防護梯等緊急事故用具,作業時主管人員應在場督導,作業人 員進出時應予點名登記。 八、佩戴呼吸器或輸氧面罩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九、作業中沖吸溝泥車之水管強力水柱,易使水管亂竄,作業人員除應抓牢 外,應避免非工作人員在工作區附近逗留觀看。
  • 第 31 條
    車輛保養維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進廠須駛入指定處所,作業人員或駕駛人於車輛停放熄火後應拉煞 車,以防止車輛滑動。 二、修護場地應保持清潔,如有油污或雜物應予清除以防滑跌。 三、舉升傾卸車載物台並於其下方從事保養維修時、應以吊架、安全擋塊或 安全支柱吊撐,以防止驟然下落。 四、引擎檢修如須發動運轉,操作及維修人員要以明確訊號相互配合,並注 意皮帶及風扇葉片之危害。 五、鈑金噴漆應於特定場所施工並加設排氣裝置,作業時須佩戴口罩、手套 。 六、易引起爆炸或火災之汽、柴油及氧氣、乙炔存放場所,嚴禁煙火。 七、於工作場所作業時嚴禁喝酒、抽菸、嚼檳榔及酒後精神不濟後上工,以 免危險。
  • 第 39 條
    廢棄物中發現有疑似危險爆裂物或有害物,作業人員應拉出警戒範圍,並通 報警察局或消防單位處置,不可任意拆卸擊打傾卸或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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