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投入高濃度污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投入許可: 一、委託業者清運之契約書影本。 二、本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 三、環境部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核發之水質檢驗報告。 四、投入污水量。 五、載運車輛核准證明文件。 六、投入計畫期程。 環保局投入生廚餘分離汁液,得免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文件; 第三款文件,經衛工處同意者,亦得免附。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