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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60號令修正公布第3、36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6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 府為之;在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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