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各區清潔隊及溝渠隊巡查員之名額,按各區清潔隊分隊數計算,每一分隊選派一至三名 兼任為原則;如勤務需要得依實際需求增加;資源回收隊及公廁管理隊依業務需要選派 數名兼任為原則。
- 六、前點巡查員每年應辦理複訓,經工作績效考評合格後重新派兼。各外勤隊巡查員平日之 勤務由各外勤隊隊長排定,必要時由本局統一調派。
- 七、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佩帶並出示稽查證件及穿著本局配發之識別服裝,但遇有埋伏守候 之巡查勤務,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態度應謙和,民眾若有違反法令情事,並應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另 應遵守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有不適任原因 時,經簽奉核准予解除其巡查員職務,於收到免派兼令時,應將臂章、稽查證、職章及 舉發通知書等繳回。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清字第10730475800號函修正第3、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