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50551號令修正公布第7、51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6條第1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4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25條、第43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7條、第48條第1項序文、第50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