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本團應於每 2年年終前,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織評鑑小組,評定團員之演奏技能。 其不合格者,不予續聘。本團團員評鑑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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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4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二字第0942749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