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辦理本團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團長、兼副團長之指揮(以下簡稱副團長)、指揮及團員。
- 三、本團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外,並應就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四、本團副團長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外 ,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音樂修養。 (二)具行政管理相關學歷或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五、本團指揮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外, 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之: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或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二)曾在國內外交響樂團擔任指揮三年以上,成績卓著。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 六、本團助理指揮,由團員中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聘兼任之: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具有高深音樂修養與技能。 (三)具有樂團行政管理經驗。
- 七、本團團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團評鑑演奏技能合格後,始得聘任: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音樂科系畢業。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其他科系畢業,具有樂隊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樂團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及經驗。 依前項第三款遴用人數,不得超過本團團員編制人數百分之十。
- 八、本團團長及指揮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 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樂團營運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 與否之參考。
- 九、本團應於每 2年年終前,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織評鑑小組,評定團員之演奏技能。 其不合格者,不予續聘。本團團員評鑑標準另訂之。
- 十、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成績考核及各項福利補助、退休、撫卹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之有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及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有關規定 辦理。 (三)團員依其資格比照中小學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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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4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聘任人員遴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二字第0942749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