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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公務人員俸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9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432號令修正公布4條條文
  •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左: 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 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 分十級。 二﹑薦任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 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簡任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 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 本俸為一級。 前項本俸﹑年功俸俸點,依所附俸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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