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 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 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其餘類推」,指受考人合於同款所定已敘本職或 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條件,晉支年功俸,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後,仍連續考列乙等者,其獎勵以「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及「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種方 式,逐年交替獎勵者而言。
- 第 10 條公務人員調任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其俸級不予晉敘者 ,年終考績列甲等給予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給予一個半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甲等或 乙等者,均不得發給獎金,亦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 第 11 條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甲等或乙等者,依本法第七條規 定應晉之俸級不予晉敘而言。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