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水處考核獎金包括年終考核(績)獎金及工作獎金,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水處當年度經營績效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二個月為限;成績七 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點八個月為限;未滿七十五分者 ,其考核獎金以薪給總額一個月為限。 (一)年終考核(績)獎金之發放基準如下: 1.水處職員(含派用、駐衛警察人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 員進用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2.水處編制內工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二)工作獎金發給規定如下: 1.工作獎金在核定之考核獎金總額內扣除年終考核(績)獎金之餘額計算之。 2.工作獎金之核發計算基準,按員工當年度在水處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核發。實際 工作月數比例及減發規定分別準用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 十、員工曾在當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七日或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者,其績效獎金,應再依下列 公式減發後計算之: 員工實際績效獎金=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全年應出勤總日數)×(事假日數- 7 +病假日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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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080161667號函核定修正第3、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