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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080161667號函核定修正第3、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第 6 條
    六、北水處員工待遇,應在核定之用人費範圍內撙節開支。當年度盈餘實績已達成預算目標 ,得按考核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二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北水處於所屬員工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 績效情形及所屬員工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經行政 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北水處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北水處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併入決算辦理。 北水處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之基準及上限、調整級距及衡量指標,由本府依其經營型態及 績效表現規劃核定。 第一項考核獎金及第二項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薪給總額,指北水處當年度全體員工薪資決算數總額,除以十二 個月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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