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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5803號函修正第3、6~8、11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3日生效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預算執行結果,其計算項目定義及計算方式如 下: (一)應執行數:考核範圍之金額。 (二)實際支付數:應執行數在本年度內之實付數與機關依契約規定支付 廠商之預付款,於年度結束時,仍未併隨估驗計價逐期扣回之餘額 ,以及本府主辦或代辦機關已支付款項惟未及移回原始憑證予參建 或洽辦機關辦理核銷者。 (三)節餘款:資本支出計畫奉本府核定停止辦理或業務裁併、緊縮之賸 餘款;辦理招標或執行政府節約措施,致預算節餘未辦理保留者。 (四)未執行數:應執行數扣除實際支付數後之金額。 (五)實際執行率:實際支付數÷應執行數。 (六)達成率:(實際支付數+節餘款)÷應執行數。 (七)參建或洽辦機關依第二款將已支付款項惟未及移回原始憑證納入實 際支付數計算者,於次年度計算實際執行率及達成率時,其應執行 數及實際支付數應併予扣除。
  • 六、各機關年度預算執行結果機關首長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基準辦理: (一)實際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 效益,提出具體事蹟者,依下列基準獎勵: 1.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實 際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嘉獎一次。 2.應執行數在一億元以上者: (1)實際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 次。 (2)實際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嘉獎二次。 (二)扣除不可控制因素項目後計算之達成率仍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依下 列基準懲處;應執行數在一千萬元以下者,以申誡二次為限: 1.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之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八十者,申誡一次。 2.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之達成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 七、各機關依第四點及第五點函送本府之檢討表,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 稱主計處)進行書面審核,主計處審核結果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 機關,應由機關首長督導提出具體檢討改善報告並落實執行,避免以 後年度再發生執行落後情事。 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排名前三低機關與前二低基金,及達成率連 續三年均未達百分之八十機關(基金),另提請府級長官召開專案會 議進行檢討。
  • 八、前點於專案會議檢討結果(決議),連同達到第六點規定獎懲標準之 機關,由主計處擬具獎懲額度簽報本府核定。本府核定結果由本府人 事處依規定程序辦理。 執行檢討結果可歸功或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合建工程之主政機關或 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獎懲該機關之首長。 各機關首長收到獎懲令後一個月內,得比照第六點所定基準獎懲相關 業務人員。 各機關首長為政務官者,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嘉勉 ,其預算執行績效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
  • 十一、本要點自考核各機關一百一十三年度預算執行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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