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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5483號令修正公布第4、6、10、12條條文
  • 第 4 條
    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巿政府。
  • 第 6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內報 請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巿政府。 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 時出缺時,由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 內召集臨時會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 第 10 條
    本會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 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 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代理。
  • 第 12 條
    本會非有全體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但進行 施政報告、質詢及聽取報告議程時,不在此限。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辭職、去職、死亡者。 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 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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