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申請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委託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經審核同 意者,應於該建築物放樣勘驗前,全額繳納代辦費用,始得免設污水處埋 設施。 前項所稱代辦費用,依下列二款中金額較低者計價: 一 按申請建築物建造執照內「各層面積總計」欄所登載之面積,以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四十元計算。 二 按實際施作管線長度,依管理機關所定之施工預算費用計算。 己繳納之代辦費用,不論申請人是否依原計畫興建建築物,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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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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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