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 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 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兵 役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第二 0二指揮部等首長。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依程序補行聘(派)之。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本市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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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4375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